《評審記錄》適用項目中重要項目全部符合、非重要項目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項,但認為最長6個月內經整改能夠達到要求的,可評為基本具備條件;
3.不具備條件
達不到基本具備條件要求的,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五)對評為基本具備條件的,申請單位應在6個月內,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并形成整改報告提交原評審機構組織復評。復評時適用項目全部符合的,應評為具備條件;否則,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六)對經評審或復評提出不具備條件評審結論的,評審機構應當在完成現場評審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受理機構。
(七)評審機構應在完成現場評審后15個工作日內, 制造許可方式為產品型式試驗的,獲得型式試驗合格報告的申請單位,即可匯總《申請書》和型式試驗報告報送給受理機構。
首次申請制造許可時,如型式試驗的整機性能試驗必須在使用現場安裝后進行,申請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型式試驗機構確認,設備安裝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應資格的安裝單位,在使用現場安裝1臺型式試驗所需樣品。型件評審:
1.簽署了受理申請意見的《申請書》;
2.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3.型式試驗合格報告。
評審機構應向申請單位及時提供《評審記錄》和評審指南。申請單位可在自我評定合格后,與評審機構協商確定現場評審時間,并必須將現場評審時間通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派1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到場,現場監督評審工作質量。
(二)現場評審由評審機構組成評審組進行 申請單位經自評認為具備本規則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持以下申請材料,報送《目錄》中規定的受理制造許可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
(一)申請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三)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申請單位向受理機構提出制造許可申請前,應將申請材料提交本單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機構的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由該機構簽署意見后,上報受理機構。確認申請材料的安全監察機構不得組織對申請單位的初審。
進口特種設備的申請單位為制造工廠或符合《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第十條規定的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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