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電保護裝置的裝設應重點設防和一般監控相結合
漏電保護的裝設范圍 : 可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16-98中第3.1.1條,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分為特級、一級和二級的規定進行,即在特級和一級保護對象中選擇火災危險性較大、人員密集的場所、特別重要的房間、具有可燃物的庫房等裝設漏電保護裝置,在這些區域或場所,除干線或總配電箱進線處需要裝設漏電保護裝置外,在每個具體的供電回路和照明回路上也要裝設漏電保護裝置,不僅在事故時能發出漏電事故信號,而且平時亦要經常監視線路和設備的正常泄漏電流值的變化,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但并非對具有重點保護對象的建筑物中所有的配電箱或照明箱的出線回路都要裝設漏電保護裝置,因為這些建筑物中也有線路敷設比較規范的場所,其發生接地電弧短路的可能性較小,在這些地方漏電保護即可簡化,只需在總配電箱的總斷路器處或總干線上裝設簡單的具有漏電保護功能的斷路器,不必在每個配電箱的每個回路都裝設復雜的漏電保護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