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一般原產地證辦理、辦理汕頭原產地證說明 
一般原產地證CO樣本說明
第一欄:出口商名稱、地址、國別此欄出口商名稱必須經我局備案登記,其名稱、地址必須與備案檔案一致。必須填明在中國境內的出口商詳細地址、國名。
第二欄:收貨人的名稱、地址和國別填寫收貨人名稱、地址和國別,即提單通知人或信用證上特別聲明的受貨人,如最終受貨人不明確或為中間商時可填“TOORDER”字樣。收貨人為臺灣時,須表述為Taiwan,China。
第三欄:運輸方式和路線填明裝貨港、目的港名稱及運輸方式(海運、空運或陸運)。如經轉運,應注明轉運地。
第四欄:目的地指貨物最終運抵港、國家、地區,一般應與最終受貨人(第二欄)一致。
第五欄:簽證機構專用欄此欄留空。簽證機構在簽發后發證書、補發證書或加注其它聲明時使用。
第六欄:嘜頭及包裝號此欄應照實填具完整的圖案、文字標記及包裝號。
第七欄:商品名稱,包裝數量及種類此欄應填明商品總稱和具體名稱,包裝數量應用大寫的英文數字并用括號加上阿拉伯數字表示。若同批貨物有不同品種,則要求有總包裝箱數。國外信用證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證號碼的,可加在截止線下方空白處。
第八欄:商品編碼此欄填寫四位數的H.S.稅目號,若同一證書含有多種商品,應將相應的稅目號全部填寫。
第九欄:數量和重量此欄應填寫商品的計量單位。
第十欄:發票號與日期日期月份一律用英文縮寫,年份要填寫四位數。該欄日期不得遲于十一欄和十二欄的申報和簽發日期及第三欄出貨日期。
第十一欄:出口商聲明該欄由申辦企業已在簽證機構注冊的申報員簽字并加蓋申辦企業中英文印章,同時填寫申領地點和日期,該欄日期不得早于發票日期(第十欄)。
第十二欄:簽證機構證明審簽人員在此欄簽名,簽證機構加蓋公章。該欄簽發日期不得早于發票日期(第十欄)和申請日期(第十一欄)。若信用證有要求填寫簽證機關名稱、地址、電話、傳真以及簽證人員姓名的,可以填寫在此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