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職
責
1.熟悉工程情況,制定本專業監理工作計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反映專業特點,具有可操作性
實施前一個月
 
2.具體負責本專業的監理工作
1.工程監理工作有序
2.工程處于受控狀態
每周(月)末
 
3.做好監理機構內各部門之間的監理任務的銜接、配合工作
監理工作各負其責,相互配合
每周(月)末
 
4.處理與本專業有關的問題;對投資、進度、質量有重大影響的監理問題應及時報告總監
1.工程處于受控狀態
2.及時、真實
每周(月)末
 
5.負責與本專業有關的簽證、通知、備忘錄,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報告、報表資料等
及時、真實、準確
每周(月)末
 
6.管理本專業建設工程的監理資料
及時、準確、完整
每周(月)末
5)選派監理人員
      根據監理工作的任務,選擇適當的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必要時可配備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人員的選擇除應考慮個人素質外,還應考慮人員總體構成的合理性與協調性。
      我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規定,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三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由具有二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一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并且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專業配套、數量滿足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需要。
      (4)制定工作流程和信息流程
      為使監理工作科學、有序進行,應按監理工作的客觀規律制定工作流程和信息流程,規范化地開展監理工作。
      7.項目監理機構中的人員如何配備?
      項目監理機構中配備監理人員的數量和專業應根據監理的任務范圍、內容、期限以及工程的類別、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工程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并應符合委托監理合同中對監理深度和密度的要求,能體現項目監理機構的整體素質,滿足監理目標控制的要求。
      (1)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結構
      項目監理機構應具有合理的人員結構,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1)合理的專業結構。即項目監理機構應由與監理工程的性質(是民用項目或是專業性強的生產項目)及業主對工程監理的要求(是全過程監理或是某一階段如設計或施工階段的監理,是投資、質量、進度的多目標控制或是某一目標的控制)相適應的各專業人員組成,也就是各專業人員要配套。
      一般來說,項目監理機構應具備與所承擔的監理任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但是,當監理工程局部有某些特殊性,或業主提出某些特殊的監理要求而需要采用某種特殊的監控手段時,如局部的鋼結構、網架、罐體等質量監控需采用無損探傷、X光及超聲探測儀,水下及地下混凝土樁基需采用遙測儀器探測等等,此時,將這些局部的專業性強的監控工作另行委托給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來承擔,也應視為保證了人員合理的專業結構。
      2)合理的技術職務、職稱結構。為了提高管理效率和經濟性,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和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需要確定其技術職稱、職務結構。合理的技術職稱結構表現在高級職稱,中級職稱和初級職稱有與監理工作要求相稱的比例。一般來說,決策階段、設計階段的監理,具有高級職稱及中級職稱的人員在整個監理人員構成中應占絕大多數。施工階段的監理,可有較多的初級職稱人員從事實際操作,如旁站、填記日志、現場檢查、計代理申報工程師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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