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設計依據資料。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內約定時間,一次性或陸續向設計人提交設計的依據文件和相關資料以保證設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并對所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
2)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發包人有義務為設計人在現場工作期間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方便條件。
3)外部協調工作。包括設計的階段成果(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完成后,應由發包人組織鑒定和驗收,并負責向發包人的上級或有管理資質的設計審批部門完成報批手續;施工圖設計完成后,發包人應將施工圖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審查機構進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等內容的審查。
4)其他相關工作。發包人委托設計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人支付。如果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合同約定委托范圍之外的服務工作,需另行支付費用。
5)保護設計人的知識產權。
6)遵循合理設計周期的規律。發包人不應嚴重背離合理設計周期的規律,強迫設計人不合理地縮短設計周期的時間。若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并簽訂提前交付設計文件的協議后,發包人應支付相應的趕工費。
  (2)設計人的責任。
1)保證設計質量。
a.設計人應依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資料,在滿足國家規定的設計規范、規程、技術標準的基礎上,按合同規定的標準完成各階段的設計任務,并對提交的設計文件質量負責。
b.在投資限額內,鼓勵設計人采用先進的設計思想和方案。但若設計文件中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工程的質量或安全,而又沒有國家標準時,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直轄市、自治區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c.負責設計的建(構)筑物需注明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
d.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等,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e.各設計階段設計文件審查會提出的修改意見,設計人應負責修正和完善。
f.對外商的設計資料進行審查。
2)配合施工的義務。
a.設計交底;
b.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如完成設計變更或解決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等;
c.參加工程驗收工作,包括重要部位的隱蔽工程驗收、試車驗收和竣工驗收;
d.保護發包人的知識產權。
4.設計合同履行過程中哪些屬于違約行為當事人雙方各應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答:(1)發包人的違約責任。
1)發包人延誤支付。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2‰的逾期違約金,且設計人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包人。
2)審批工作的延誤。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合同項目停緩建,均視為發包人應承擔的風險。設計人提交合同約定的設計文件和相關資料后,按照設計人已完成全部設計任務對待,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結清全部設計費。
3)發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照設計人完成設計工作的進展情況按以下原則處理:
a.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
b.已開始設計工作但實際完成的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
c.設計工作未全部完成但實際工作量超過超過一半時,支付該階段全部設計費。
(2)設計人的違約責任。
1)設計錯誤。
a.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中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
b.由于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
c.由于設計錯誤導致工程實際受到嚴重損失時,應根據損失的程度、設計人責任大小、合同約定的百分比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延誤完成設計任務。由于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的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2‰。
3)設計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六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對雙方有約束力的合同包括哪些文件
答:在協議書和通用條款中規定代理申報工程師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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