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上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承包商應負責原因導致變更和索賠事件發生后,經工程師批準順延工期之和。
(2)施工期。承包商的實際施工時間,從工程師按合同約定發布的“開工令”中指明的應開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證書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歷天數為承包商的施工期。
(3)缺陷通知期。缺陷通知期即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至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為止的日歷天數。
(4)有效期。合同條款約定的責任對業主和承包商具有約束力的時間期限,自合同簽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給業主的“結清單”生效日止。
2.《施工合同條件》指定分包商的特點有哪些
答:(1)實施指定分包工程單位的選擇——業主;
(2)與指定分包商簽約——承包商;
(3)對指定分包商施工的監督、協調、管理義務——承包商;
(4)指定分包商的工作內容——不屬于承包商必須完成的承包工作范圍;
(5)給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從暫列金額內支付;
(6)指定分包商按時獲得工程進度款的權利——工程師和業主在支付承包商工程款時予以保護;
(7)指定分包商的違約行為——承包商不承擔責任。
3.《施工合同條件》中如何解決合同爭議
答:業主和承包商任何一方對合同的爭議按以下程序執行:
(1)提交工程師決定。FIDIC編制的施工合同條件的基本出發點之一,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建立以工程師為核心的項目管理模式,因此不論是承包商的索賠還是業主的索賠均應首先提交給工程師。任何一方要求工程師作出決定時,他應與雙方協商盡力達成一致。如果未能達成一致,則應按照合同規定并適當考慮有關情況后作出公正的決定。
(2)提交爭端裁決委員會決定。雙方起因于合同的任何爭端,包括對工程師簽發的證書、作出的決定、指示、意見或估價不同意接受時,可將爭議提交合同爭端裁決委員會,并將副本送交對方和工程師。裁決委員會在收到提交的爭議文件后84天內作出合理的裁決。作出裁決后的28天內任何一方未提出不滿意裁決的通知,則此裁決即為最終的決定。
(3)雙方協商。任何一方對裁決委員會的裁決不滿意,或裁決委員會在84天內沒能作出裁決,在此期限后的28天內應將爭議提交仲裁。仲裁機構在收到申請后的56天才開始審理,這一時間要求雙方盡力以友好的方式解決合同爭議。
(4)仲裁。如果雙方仍未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則只能在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最終解決。
 
4.《施工合同條件》中是如何進行風險責任劃分的
答:施工合同條件在業主和承包商之間劃分風險分擔責任有三個基本原則:
(1)承包商在投標階段是否可以合理預見,以基準日(投標截止日期前第28天)作為劃分合同風險責任的時間點。
(2)所發生的事件屬于有經驗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預見,而非承包商的投標失誤或管理責任。
(3)通過工程投保也不能合理或全部轉移的風險應有業主承擔。
因此,在基準日后發生的作為一個有經驗承包商在投標階段不可能合理預見的風險事件,按承包商受到的實際影響給予補償;若業主獲得好處,也應取得相應的利益。某一不利于承包商的風險損害是否應給予補償,工程師不是簡單看承包商的報價內包括或未包括對此事件的費用,而是以作為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投標階段能否合理預見作為判定準則。
      5.《施工合同條件》中工程師如何對施工進度進行監督
答:(1)認可承包商編制的施工進度計劃。要求承包商收到開工通知后的28天內,按工程師要求的格式和詳細程度提交施工進度計劃,說明為完成施工任務而打算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組織方案、進度計劃安排,以及按季度列出根據合同預計應支付給承包人費用的資金估算表。
進度計劃的內容應包括:
1)施工程的計劃進度。視承包工程的任務范圍不同,可能還涉及到設計進度(如果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圖設計的話);材料采購計劃;永久工程設備的制造、運到現場、施工、安裝、調試和檢驗各個階段的預期時間(永久工程設備包括在承包范圍內的話)。
2)每個指定分包商施工各階段的安排。
3)合同中規定的重要檢查、檢驗的次序和時間。
4)保證計劃實施的說明文件:a.承包商在各施工階段準備采用的方法和主要階段的總體描述;b.各主要階段承包商準備投入的人員和設備數量的計劃等。承包商將計劃提交的21天內,工程師未提出需修改計劃的通知,即該計劃已被工程師認可。
(2)監督計劃的執行。承包商每個月都應向工程師提交進度報告,說明前一階段的進度情況和施工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階段的實施計劃和準備采取的相應措施。報告的內容包括:
1)設計(如有時)、承包商的文件、采購、制造、貨物運達現場、施工、安裝和調試的每一階段,以及指定分包商實施工程的這些階段進展情況的圖表與詳細說明;
2)表明制造代理申報工程師項目
我們憑借相關人事局渠道,可以為廣大個人提供最專業、最便捷的工程師職稱代理申報。助理工程師申報一般15天左右出證。由于我們是批量代理申報,所以價格實惠,代理申報效率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