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明制造(如有時)和現場進展狀況的照片;
3)與每項主要永久設備和材料制造有關的制造商名稱、制造地點、進度百分比,以及開始制造、承包商的檢查、檢驗、運輸和到達現場的實際或預期日期;
4)說明承包商在現場的施工人員和各類施工設備數量;
5)若干份質量保證文件、材料的檢驗結果及證書;
6)安全統計。包括涉及環境和公共關系方面的任何危險事件與活動的詳情;
7)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對比,包括可能影響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事件和情況的詳情,以及為消除延誤而正在(或準備)采取的措施等。
(3)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時,要求承包商修改進度計劃。不論實際進度是超前還是滯后于計劃進度,為了使進度計劃有實際指導意義,隨時有權指示承包人編制改進的施工進度計劃,并再次提交工程師認可后執行,新進度計劃將代替原來的計劃。
(4)非承包商應負責原因導致施工進度延誤,應給予合理順延合同工期。通常可能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誤發放圖紙;
2)誤移交施工現場;
3)非承包商依據工程師提供的錯誤數據導致放線錯誤;
4)不可預見的外界條件;
5)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跡而對施工進度的干擾;
6)非承包商原因檢驗導致施工的延誤;
7)發生變更或合同中實際工程量與計劃工程量出現實質性變化;
8)施工中遇到有經驗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預見的異常不利氣候條件影響;
9)由于傳染病或其他政府行為導致工期的延誤;
10)施工中受到業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擾;
11)施工涉及有關公共部門原因引起的延誤;
12)業主提前占用工程導致對后續施工的延誤;
13)非承包商原因使竣工檢驗不能按計劃正常進行;
14)后續法規調整引起的延誤;
15)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6.《施工合同條件》中工程師如何對工程變更進行管理
答:按照變更原因分類,可以分為工程師指示的變更和承包商提出變更建議經工程師批準的變更兩類。
(1)工程師指示實施的變更。
1)工程變更的范圍。工程師可以根據施工進展的實際情況,在認為必要時就以下6個方面發布更指令:
a.對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變;
b.任何工作質量或其他特性的變更;
c.工程任何部分標高、位置和尺寸的改變;
d.刪減任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
e.進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設備、材料供應或其他服務;
f.改變原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
2)變更程序。一種情況是必須進行的工程變更,工程師直接發布變更指示即可。另一種情況屬于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后再確定的變更。其程序為:
a.工程師將計劃變更事項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遞交實施變更的建議書。
b.承包商應盡快予以答復是否同意此項變更。不同意需說明理由,若同意則應提交實施變更的計劃,內容包括:將要實施的工作的說明書以及該工作實施的進度計劃;承包商依據合同規定對進度計劃和竣工時間作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議,提出工期順延要求;承包商對變更估價的建議,提出變更費用要求。
c.工程師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盡快通知承包商說明批準與否或提出意見。
d.承包商在等待答復期間,不應延誤任何工作。
e.工程師發出每一項實施變更的指示,應要求承包商記錄支出的費用。
f.承包商提出的變更建議書,只是作為工程師決定是否實施變更的參考。除了工程師作出指示或批準以總價方式支付的情況外,每一項變更應依據計量工程量進行估價和支付。
3)變更估價。變更估價的原則可分為三種情況:
a.變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種工作內容的單價,應以該費率計算變更工程費用。實施變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法發生實質性變動,不應調整該項目的單價。
b.工程量表中雖然列有同類工作的單價或價格,但對具體變更工作而言已不適用,則應在原單價和價格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新單價或價格。如果純屬由于工程量增減變化而需要調整單價時,必須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此項工作實際測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報表中規定的工程量的變動大于10%;工程量的變更與對該項工作規定的具體費率的乘積超過了接受的合同款額的0.01%;由此工程量的變更直接造成該項工作每單位工程量費用的變動超過1%。
c.變更工作的內容在工程量表中沒有同類工作的費率和價格代理申報工程師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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