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舊氣流紡紗機進口報關/上海舊氣流紡紗機進口報關公司
新舊機電設備進口的備案指南
一、備案基本要求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37、53號令及相關文件的要求,進口舊機電產品的檢驗監督管理工作包括備案、裝運前檢驗、到貨檢驗、監督管理四個環節。舊機電產品進口前,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備案申請。
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地的分工遵循使用地備案的原則。已明確使用地的,由使用地直屬局受理備案;未明確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屬局受理備案。申請人在取得相關備案證書前,不要將貨物拆卸、包裝和從啟運港發運,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備案范圍
(一)需要備案的:列入《實施備案管理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內的產品。
(二)不予備案的:列入《不予備案的進口舊機電產品范圍》內的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進口的產品。
(三)無需備案的:進口舊飛機發動機、機載設備及零部件、舊海上平臺、主要船用設備及材料、零部件等及其他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申請事項。
(四)《有條件備案的進口舊機電產品范圍》及風險相對較高的舊機電產品須實施裝運前檢驗。
(五)出境維修復進口、暫時出口復進口、出口退貨、國內結轉四種特殊貿易類進口舊機電產品無須辦理備案手續,由企業向機電處提交核準申請,憑簽發的核準書辦理口岸報檢通關手續。
三、備案結論
(一)《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備案書》(以下簡稱“備案書”):
獲得備案書的進口舊機電產品,需要在境外實施裝運前檢驗。備案申請人應及時與“備案書”上指定的境外檢驗機構(聯系方式可在公告欄內的《進口舊機電產品境外檢驗機構通訊錄》查詢)聯系裝運前檢驗工作。
(二)《進口舊機電產品免裝運前檢驗證明書》(以下簡稱“免裝證書”):獲得免裝證書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無需進行裝運前檢驗。
(三)備案行政許可決定書有效期原則上為半年。逾期可延長一次,延長期限為半年 。延續須在備案有效期滿30日前提出申請。
四、辦理進口舊機電產品相關業務所需資料
為使您能盡快地辦妥進口舊機電產品的備案等相關手續,請您仔細閱讀以下事項,相關表格均有固定格式,請不要隨意改動。具體表格可在網站上下載(見《進口舊機電產品相關表格》):
(一)備案申請須提交以下資料:
1、《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申請書》(申請人核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2、《進口舊機電產品清單》(申請人核蓋公章,一式三份);
(1)清單應無空項,如無規格型號的應在舊機電產品備案申請報告中說明原因。
(2)如是進口舊挖掘機的備案申請,應申報具體年份、并在“規格型號”欄填寫發動機號、機身號、運行時間。
3、申請人、收貨人、發貨人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文件(復印件,申請人核蓋公章);
4、貿易合同/協議/海關備案清單/征免稅證明(復印件,申請人核蓋公章);
5、《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申請報告》
(1)報告應說明企業擬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的現狀、所在地、主要用途等。
(2)解除監管的,應在報告中說明反映設備狀況、解除監管后的去向的報告。
(3)出口后入境返修復出口的舊機電產品,應在報告中說明產品返修原因、返修率等。
6、必要時,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除照片外,申請人均核蓋公章):
(1)涉及進口舊工程機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務協議,售后維修服務機構或產品責任人的售后服務承諾,售后維修服務機構的資質證明或營業執照,整機、發動機號、機身號清晰彩照;
(2)涉及進口舊印刷機械的收貨單位的印刷經營許可證,整機、銘牌清晰彩照。
(3)涉及進口發電機組的中文使用說明書、維修保養記錄和機組使用時間記錄或聲明材料,整機、銘牌、運行時間清晰彩照。
(4)涉及進口舊輪胎的國家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相關政府管理部門明確批準進口的文件。
(5)涉及進口實施CCC認證制度管理的舊機電產品的相應的CCC認證證明文件。
(6)涉及進口化工、冶煉、制藥、印染、造紙、皮革、能源等舊成套設備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安全評價意見;
(7)涉及解除監管的舊機電產品的,提供原進口報關單復印件;
(8)涉及出口后入境維修復出口的舊機電產品的,提供原出口報關單,首次辦理該項業務的,還需提供所在地分支局的核查報告。
(9)舊機電產品的制造年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