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用具用品 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依據標準◇ 旅店業衛生標準 GB 9663-1996◇ 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GB 9664-1996◇ 公共浴室衛生標準 GB 9665-1996◇ 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準GB 9666-1996◇ 游泳場所衛生標準GB 9667-1996◇ 體育館衛生標準GB 9668-1996◇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GB 9669-1996◇ 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 GB 9670-1996◇ 醫院候診室衛生標準GB 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衛生標準GB 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衛生標準GB 9673-1996◇ 飯館(餐廳)衛生標準GB 16153-1996服務項目 旅店業衛生 文化娛樂場所衛生 公共浴室衛生 理發店、美容店衛生 游泳場所衛生 體育館衛生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 商場(店)、書店衛生 醫院候診室衛生 公共交通等候室衛生 公共交通工具衛生 飯館(餐廳)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