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池UN383認證MSDS報告
IAT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第50版本DGR規則已從200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已被我國民航總局和各大航空公司及機場作為危險品航空運輸操作的實施規范。雖然該新規則已經施行了一段時間,但仍有很多運營商由于不了解該規則而延誤了樣品測試周期,甚至運輸交貨周期。
根據第50版本DGR規則,鋰電池按照普通貨物進行航空運輸的前提是必須具有第三方檢測和鑒定機構所出的符合UN38.3要求的檢測報告,以及證明符合第50版本DGR規則的貨物運輸條件鑒定報告(必要時含1.2m跌落測試報告)。
根據最新的包裝說明,鋰電池或電芯(鋰離子和鋰金屬)分為了:單獨運輸、鋰電池和設備包裝在一起進行運輸、安裝在設備中的鋰電池運輸。
其中鋰離子電池(或電芯)單獨運輸需要符合以下條款:
1. 電芯的額定瓦特小時不超過20Wh。
2. 電池的額定瓦特小時不超過100Wh。對于在2009年1月1日之后生產的電池,必須將額定的瓦特小時標注在電池殼的外部。對于在2009年1月1日前生產的電池,如果沒有在外部標明,允許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繼續進行運輸。
3. 電芯或電池必須經證明符合UN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第III部分38.3的測試要求。
4. 電芯或電池應置于可完全封閉電芯或電池的內包裝中。電芯或電池應被保護以防止短路,在同一包裝內須預防與可引發短路的導電物質接觸。
5. 每個包裝件必須能夠經受在任意方向的1.2米跌落測試。
6. 每票貨物都應隨附文件(如MSDS),至少可說明:包裝件內有鋰離子電芯或電池;包裝件必須小心操作,如破損有易燃危險性;包裝件破損時應遵守特殊程序,必要時檢查和重新包裝;注明獲取更多信息的聯系電話。
7. 單個包裝的限重:客機和貨機都為10千克(毛重)
8. 每個包裝件都應粘貼鋰電池操作標簽
為確保航空運輸安全,并滿足客戶對含鋰電池貨物的運輸需求,根據國際航協《危險物品規則》的相關規定,制定出可充電型鋰電池操作規范,即UN38.3(UNDOT)的測試。
產品范圍
各種鉛酸蓄電池(如汽車啟動用鉛酸蓄電池、固定型鉛酸蓄電池、小型閥控密封鉛酸蓄電池等)
各種動力二次電池(如動力車用電池、電動道路車車用電池、電動工具用電池、混合動力車用電池等)
各種手機電池(如鋰離子電池、鋰聚合物電池、鎳氫電池等)
各種小型二次電池(如筆記本電腦電池、數碼相機電池、攝像機電池、各種圓柱型電池、 無線通訊電池、便攜式DVD電池、CD和MP3播放器電池等)
各種一次電池(如堿性鋅錳電池、鋰錳電池等)
UN38.3測試項目
T.1高度模擬試驗
在壓力≤11.6kPa,溫度20±5℃的條件下。
T.2熱測試
在75±2℃和-40±2℃的條件下進行高低溫沖擊試驗,在極限溫度中存放時間≥6h,高低溫轉換時間≤30min,沖擊10次,室溫(20±5℃)存放24h,試驗總時間至少一周
T.3振動試驗
15min內從7Hz至200Hz完成一次往復對數掃頻正弦振動,3h內完成三維方向12次振動;
T.4沖擊試驗
150g、6ms或50g、11ms半正弦沖擊,每個安裝方向進行3次,總共18次;
T.5外短路試驗
在55±2℃、外電阻<0.1Ω條件下短路,短路時間持續到電池溫度回到55±2℃后1h。
T.6碰撞試驗
9.1kg重物自61±2.5cm高處落于放有15.8mm圓棒的電池上,檢測電池表面溫度。
T.7過充電試驗
在2倍的最大連續充電電流和2倍的最大充電電壓條件下,對電池過充24h。
T.8強制放電試驗
電池串連12V直流電源,以最大放電電流進行強制放電。
判定測試合格標準
(a)在試驗T.1至T.6中,沒有發生解體或起火 。
(b)在試驗T.1、T.2和T.5中,流出物不是毒性、易燃或腐蝕性物質。
(一)目視觀察沒有看到排氣或滲漏。
(二)沒有發生導致重量損失超過表38.3.4.7.1所示者的排氣或滲漏。
(c)在試驗T.3和T.6中,流出物不是毒性或腐蝕性物質。
(一)目視觀察沒有看到排氣或滲漏。
(二)沒有發生導致重量損失超過表38.3.4.7.1所示者的排氣或滲漏
包裝要求
1、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安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
電池及原電池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