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間行車燈出口到歐洲市場強制做E-MARK認證
E/e Mark標志分為兩中形式,一種是長方形外框,一種是圓形外框,分別代表不同的含義:
長方形外框指在車輛停止和行使狀態(tài)下,均可以正常使用而非必須使用的產品,例如:
車載充電器、車載燈具/電筒、車載氣泵、車載按摩/加熱坐墊、車載風扇、車載電水壺、車載冰箱、車載咖啡壺、車載電視/音響、車載電動千斤頂、車載吸塵器、車載電動工具等等
而外框內的數字1,2,… 13…,代表頒發(fā)該E/e-Mark證書的各個不同歐盟成員國家之代號。例如:1代表德國,4代表荷蘭,13代表盧森堡,24代表愛爾蘭等等,即由該代號所示國家的交通部簽發(fā)的e-Mark證書。
E/e Mark標志分為兩中形式,一種是長方形外框,一種是圓形外框,分別代表不同的含義:
圓形外框指在車輛停止和行使狀態(tài)下,必須使用的產品,例如:
擋風玻璃、安全帶、前大燈等等。
而外框內的數字1,2,… 13…,代表頒發(fā)該E/e-Mark證書的各個不同歐盟成員國家之代號。例如:1代表德國,4代表荷蘭,13代表盧森堡,24代表愛爾蘭等等,即由該代號所示國家的交通部簽發(fā)的e-Mark證書。
E/e Mark也就是歐洲共同市場,對汽、機車及其安全零配件產品,噪音及廢氣等,均需依照歐盟法令【EEC Directives】與歐洲經濟委員會法規(guī)【ECE Regulation】的規(guī)定,通過產品符合認證要求,即授予合格證書,以確保行車的安全及環(huán)境保護之要求。E-Mark依認證國別不同,所授予之編號也不同。例如向丹麥提出申請,其E-Mark標志為E18/e18。
E/e-Mark測試及認證程序
1、廠商準備技術資料和樣品
2、進行測試
3、首次申請需作工廠檢查 (已經獲得歐盟國家認證機構頒發(fā)的ISO9000等質量體系證書的廠商原則上不必作工廠檢查)
4、測試報告及廠商技術資料送審
5、歐洲國家交通部門發(fā)證 (發(fā)證機構可能對認證產品生產企業(yè)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蹤廠檢)
E/e-Mark認證適用產品以及E標志和e標志認證
E/e Mark認證適用產品包括:
一、整車-即兩輪或三輪以上之電機動交通工具,如客車、貨車、摩托車、巴士及道路外之車輛;
二、汽機車零組件-車燈與燈泡、各種視鏡、輪胎、輪圈、剎車、喇叭、防盜設備、安全帶、汽車玻璃及排氣管等;
三、汽機車附屬配件-安全帽、兒童安全椅、車內附屬電器產品等。
自2002年10月起,規(guī)定所有車輛,車輛零部件,以及用于車上的電子性產品必須強制執(zhí)行EMC測試。所有在歐銷售的電子零部件須統(tǒng)一符合EMC指95/54/EC,根據EMC指令89/336/EEC進行的自我宣告將不再有效。而由歐盟授權車輛類產品的公告機構出具E/e Mark證書。也就是說,車輛類電子及電子零部件原先申請的CE(EMC)認證將從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須重新申請歐洲國家交通部門出具的E/eMark證書后方可在歐洲市場銷售。
歐洲對于機動車整車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統(tǒng)有安全認證的要求,具體體現為E標志和e標志認證:
E標志源于歐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簡稱ECE)頒布的法規(guī)(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歐洲28個國家,除歐盟成員國外,還包括東歐,南歐等非歐國家。ECE法規(guī)是推薦各成員適用,不是強制性標準。成員國可以套用ECE法規(guī),也可以延用本國法規(guī)。目前從市場需求來看,通常ECE成員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規(guī)的測試報告及證書。E標志證書涉及的產品是零部件及系統(tǒng)部件,沒有整車認證的相應法規(guī)。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是為市場所接受的。國內常見E標志認證產品有汽車燈泡,安全玻璃,輪胎,三角警示牌,車用電子產品等。E標志認證的執(zhí)行測試機構一般是ECE成員國的技術服務機構。E標志證書的發(fā)證機構是ECE成員國的政府部門。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
E2—法國
E3—意大利
E4—荷蘭
E5—瑞典
E6—比利時
日間行車燈出口到歐洲市場強制做E-MARK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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