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華龍華律師事務所 龍華律師 龍華律師樓 龍華律師網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深圳律師鄒立洪律師:(12年律師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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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
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
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
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
2、訂金
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范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
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
3、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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