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的法律后果
專利轉讓權一經生效,受讓人取得專利權人地位,轉讓人喪失專利權人地位,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影響轉讓方在合同成立前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由專利權受讓方承擔。另外,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前,轉讓方已實施專利的,除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合同成立后,轉讓方應當停止實施。
專利轉讓和專利許可的區別
①專利轉讓是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權全部\"轉讓\"(出售)給他人的行為。在專利權轉讓中,轉讓專利權的一方為\"轉讓方\";接受專利權的一方為\"受讓方\"。一旦發生專利權的轉讓,轉讓方就不再對該專利擁有任何權利;受讓方即成為該專利的新的所有者,有權行使專利權的所有權利。
②專利許可是專利權人允許他人在一定區域內、一定期限內以一定方式使用專利。給予許可的專利權人為\"許可方\";接受許可的一方為\"被許可方\"。
專利許可的作用之一是通過專利許可,企業可以收回研究開發的投人并取得最大的回報,使專利產生最大的市場價值;另一作用是通過專利許可,科學技術成果得以推廣應用,從而促進國家的技術創新,提高國家的科技競爭
“商,不以見利為利,以誠為利;業,不以富貴為貴,以和為貴;買,不以壓價為價,以衡為價;賣,不以賺贏為贏,以信為贏;財,不以斂財為財,以均為財;諾,不以應答為答,以真為答”是我們的企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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