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樂視因為精倫生產的高清播放器播放其享有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影視作品內容而將精倫電子公司(生產者)和蘇寧電器(銷售者)起訴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朝陽法院經過一審審理,判決認定精倫公司的行為構成非法鏈接影視作品的行為,責令精倫公司停止侵權產品的生產銷售并賠償原告損失數千元,蘇寧公司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
該案件一審判決后,精倫公司提起了上訴,原告樂視網也因為判賠額度偏低而上訴到了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該院近日作出二審判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和使用法律均存在錯誤,予以改判??紤]到這個案件所涉及的一些法律問題具有典型性和前瞻性,值得法律界同仁研究分析。筆者在此拋磚引玉,請大家指正:
內容侵權的情況下,播放設備的銷售商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本案中,樂視網將精倫電子與蘇寧電器一并起訴到法院,并且要求蘇寧電器承擔連帶侵權責任,但是沒有得到兩級法院的支持。法院僅是判決責令“、北京蘇寧尚品電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銷售可在線鏈接至域名為TV1ife365.
com 并播放涉案電影《畫皮》的”精倫H3 家庭多媒體中心”播放器”。筆者認為這個處理是正確的。
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往往被告既包括了侵犯知識產權產品的生產者和首次銷售者,還包括該產品的后續分銷者甚至使用者。一般來講,侵權產品由生產者設計、生產,其對侵權行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理應直接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從公平原則出發,要求生產者以外的人承擔侵權連帶責任應當謹慎。一般來講,我們應當從“過錯責任原則”出發處理銷售者和使用者的法律責任。在他們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承擔停止銷售或者商業使用的責任。
怎樣證明銷售者沒有過錯?筆者認為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事先不知道產品侵權”、“能提供產品合法來源”。事實上,這兩個條件早已在我國知識產權相關立法中被采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出版者、制作者應當對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承擔舉證責任,發行者、出租者應當對其發行或者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承擔舉證責任”。
在本案中,考慮到侵權產品的侵權行為發生在開機使用過程中,具有及時性和特定性,沒有證據證明銷售者蘇寧電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侵權的存在,另一方面,蘇寧電器能夠提供合法的進貨渠道和憑證,其符合上述免賠條件。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條件并非完全免責條件。具備條件的銷售者雖然可以免于賠償責任,但是,其仍然應當承擔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的責任。
石家莊眾華知識產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www.joinhu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