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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電壓指令 LVD
指令名: 協調各成員國有關設計用于特定電壓限值內的電氣設備法律的1973年2月19日理事會指令73/23/EEC
由于LVD制訂的時間早于CE標志成立時間,所以CE標志即為近幾年由歐盟草擬的這些新方案指令,這樣,指令 93/68/EEC 修改了LVD以符合現今的需求。低電壓指令覆蓋了所有標稱供電交流電壓為50~1000V和所有標稱直流電壓為75~1500V的電氣產品,要求其符合一定的電器安全要求:例如,絕緣距離要求、耐高壓要求、抗燃性要求、溫升限制、關鍵零組件的使用壽命及異常狀況測試等。
低電壓指令和CE標志的關系
CE標志是制造廠商的產品符合相應指令要求的自我聲明。
為了明顯表示產品符合其低電壓指令,必須將CE標志標識在產品上。如果CE標志不能標識在產品上的話,也可以標識在產品包裝上、用戶說明書上或保證書(擔保書)上。制造廠商用CE標志標明產品的方式,是告之歐共體各國政府,他的產品是合法銷售的,產品是符合包含在CE標志中的官方要求的。然而,CE標志不是消費者認可的標志,僅僅是歐共體各國政府準許進口的認可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