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新聞出版類電子商務業務的網站,在辦理ICP登記和備案前,需要辦理以下審批: 
文化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管理部門頒發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新聞出版部門頒發的《互聯網出版許可證》; 
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及《互聯網出版許可證》審批流程: 
互聯網出版,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內容或者在其他媒體上公開發表的作品; 
(二)經過編輯加工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方面的作品。 
一、申請的條件 
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除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出版范圍; 
(二)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編輯出版機構和專業人員; 
(四)有適應出版業務需要的資金、設備和場所。 
二、申請流程 
申請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應當由主辦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三、申請的材料 
申請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應提交以下材料: 
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制發的《互聯網出版業務申請表》; 
機構章程; 
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 
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編輯、技術人員的專業職稱證明和身份證明; 
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四、審批時限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者;批準的,頒發《互聯網出版許可證》。不批準的,說明理由。 
五、后續程序 
互聯網出版業務經批準后,主辦者應當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