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協議約定怎么寫?80后婚前協議范本2012夫妻共同財產制契約導讀:男女雙方可以再結婚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也可以再婚后簽訂,由于每個人對婚前財產協議的相關內容的認識有所不同,在實踐中簽訂時會出現問題,本文為您列出了幾項婚前財產協議的注意事項,為您提醒。1、必須是書面協議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婚前財產協議,顧名思義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簽訂的協議,就各自婚前的財產(既包括實物性財產,也包括財產性權利)在婚后的歸屬做出約定,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還可以是歸一方所有。雙方亦可對婚后獲得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財產約定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法定財產制確定婚后財產的歸屬。
所以第一點需要注意的就是婚前財產協議需要采用書面形式才有效。
2、協議的生效以簽署協議的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前提
若協議簽訂后,雙方因故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分手了,則該協議會因生效條件未具備而自動歸于無效。
3、婚前財產協議不只是明確各自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婚前財產協議,如果只是明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那簽署該協議的意義就沒有了。因為《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婚前財產不會隨著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協議的功能其實有三:
(1)明確了婚前財產的范圍,特別是銀行存款等動產,以免日后對婚前財產的范圍發生爭執;
(2)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在婚后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全部共同所有;
(3)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對日后的家務勞動及各方親屬的應酬作出約定。
4、意思表述明確
意思明確是任何一種協議都要求的,對于婚前財產協議的要求也是一樣。而且,婚前財產協議,基于其簽訂當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有了明確的意思,日后不致因協議的理解發生爭執而產生不必要的矛盾隔閡。其意思的明確表面在以下三個方面:
(1)婚前財產范圍明確。
無可否認,婚前財產協議中并不一定非得把所有的婚前財產都標注清楚,而只需把需要特別提出的,或以供婚后分享的財產列明即可。但是,不詳細列舉婚前財產的這一做法,在日后有可能會成為夫妻雙方不信任的話柄。更何況,由于財產具有流通性的特質,很容易產生婚前財產協議不明確的爭執。為此,若只是列出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應在協議中明確有其他財產的意思表示為宜。
(2)婚前財產婚后共享的比例明確。
在婚后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千萬不能欲說還休,并且認為對方應該知道自己的意思。若只是表述為“婚前某項財產婚后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
(3)財產描述要明確。
可以肯定地講,財產描述得越細致,發生爭執的可能性就越小。在實踐中,由于財產描述不明確最終導致認為協議約定不明而不予確認的案例不在少數。例如:正確的描述“某買賣合同項下的財產權利由雙方共有”。
但為了使婚前財產協議有效且不遺漏關鍵條款,您在簽署婚前財產協議之前,最好委托本地專業婚姻法律師或其他法律人士起草或審核,以避免因起草時不慎而給將來埋下隱患,達不到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目的。
5、對婚前財產協議的錯誤認識不可取
(1)未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婚前財產結婚后就會變成共同財產
很多準備結婚的情侶對婚前財產協議有認識誤區,認為在結婚之前必須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不簽訂的話,婚前財產在結婚后就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了。這是錯誤的。所以,簽訂婚前財產協議要看你們雙方的意愿。
(2)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才有效
作為協議一種,很多人以為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才有效。這是對公證作用的錯誤理解。對于生活中的很多協議來說,公證其實意義不大,當然從資料的保管來說,公證機關作為一個資料保管單位還是不錯的。對于這些協議,公證只能證明簽署協議的當事人,是在公證員面前簽訂的,而這種真實意愿的公證可以說沒有任何意義。
上文為您提出的婚前財產協議的注意事項,希望能夠幫助到您,如果您想要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先看看上文再簽訂,以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