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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按照當時的市場價升值的部分仍然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前一方用個人財產購置的房屋,離婚時房屋升值,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婚姻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婚前一方用個人財產購置的房屋,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按照當時的市場價升值的部分仍然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因為根據物權不變的原則,夫妻一方擁有的婚前財產是房屋所有權,是一個整體。房屋因為市場價格變化并不能影響其所有權,所以婚前擁有的房屋婚后升值部分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觀點是錯誤的。但是,用婚前房屋在婚姻存續期間進行出租、使用所產生的收益,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規定的“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