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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項目解釋: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以及其它直接經濟損失。賠償標準按實際支付為限。
一、醫療費標準為,依據病歷和診斷證明、醫療費收款憑證等相關證據確定;
二、誤工費的計算,依據誤工時間和收入確定,誤工時間按接受治療所在醫療機構的證明確定,因傷致殘持續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三、護理費標準為: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原則上一人。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雇傭護工的,參照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四、交通費標準為:交通費為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應以公交車輛正式票據為憑,憑據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共同約定乘坐其他車輛按共同約定計算。
五、住宿費和伙食費標準為:住宿費和伙食費為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費用,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為: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七、營養費標準為: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