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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根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極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二、條文解釋
本條第一款是有關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的規定,在理解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對象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2、如果受害人需要人員陪護的,因陪護人員有護理費,護理費中包括了陪護人員的生活費,且陪護人員不是住院伙食補助費的對象,所以,陪護人員沒有住院伙食補助費。
3、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標準,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標準確定。
本條第二款是受害人到外地治療,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陪護人員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處理。在理解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適用本條第二款的前提條件是“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此,賠償權利人必需舉出充分的證據,證明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和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
2、受害人到外地治療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其合理的部分;至于何為合理部分,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確定。
3、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則需要陪護人員。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也應當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