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判例\浙江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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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敲詐勒索數額達到1 千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數額達到1 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敲詐勒索數額超過1 千元的,每增加200 至300 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敲詐勒索數額超過1萬元的,每增加1千至2千元,可以增加1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根據敲詐勒索數額增加刑罰量確定的基準刑,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刑。
(2)敲詐勒索次數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個月的刑期;但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根據敲詐勒索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敲詐勒索數額巨大的,根據敲詐勒索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三年。
(3)有毆打被害人情節的,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4)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因敲詐勒索造成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敲詐外國人、港澳臺同胞、老弱病殘,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酌情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