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1.馬來西亞由馬來亞(現稱西馬來西亞)、沙巴和沙撈越三個地區組成。
馬來西亞商標法于1983年9月1日正式生效。這部商標法廢除了馬來亞、沙巴和沙撈越三地區各自的商標法規和申請程序,使馬來西亞有了一部統一商標法。
此外,馬來西亞有關商標的法規還包括1983年9月1日同時生效的《1983年商標法實施細則》。
2.在馬來西亞,商標權的取得基于使用。
3.可注冊的商標種類包括商品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和防御商標。系列商標和防御商標均被為聯合商標。
4.商品分類采用國際分類,共分34類,注冊原則為一標一類。
5.馬來西亞于1989年成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斯德哥摩文本)》的成員國。馬來西亞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
二、申請人資格
任何在馬來西亞商業中已經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的商標所有人均可在馬來西亞申請商標注冊。
在申請人沒有實際使用擬注冊商標或沒有打算使用注冊商標的情況下,該申請人可以證明他將該商標轉讓給一即將成立并會實際使用擬注冊商標的公司,或者提交注冊申請的同時提交已注冊使用人申請,那么申請人可以提交商標注冊申請,除非上述公司在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的6個月內尚未成立,那么該申請將被終止。
任何人在商標注冊人同意的情況下,在全部或部分已注冊的商品上均有權向馬來西亞商標局提出注冊使用人申請。注冊使用人可以或無須遵從馬來西亞商標審查官針對該注冊商標所提出的種種條件或限制。
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來申請商標注冊。共同申請人的任何一位必須在其他共同申請人的同意下才可以在與商業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注冊商標。
與馬來西亞政府簽定過協議或條約的所屬國公民可以按照對等原則在某一商標的原屬國的注冊口或申請起算的6個月內向馬來西亞商標局提出優先權申請。其他人在6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對一商標的使用不會對注冊構成障礙。
三、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馬來西亞商標注冊分為A簿和B簿。
在A簿,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包括:
1.用特殊字體組成的個人、企業或公司的名稱;
2.商標注冊申請人或前繼承人的簽字;
3.創造詞;
4.不直接描述產品性質和特征的詞;
5.具有顯著性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
在B簿,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包括:
1.在A簿取得注冊的商標,同時可在B簿申請注冊;
2.在A簿不能注冊的商標,可移至B簿申請注冊;
3.具有次顯著性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
在適當的環境下,審查員可以將打算注冊使用人對商標的使用視為申請人的使用,但是打算注冊使用人必須在商標注冊公告后至少6個月內注冊為打算注冊使用人,否則注冊申請將被終止。申請人可以放棄專用權。
審查員在核準通過一個包含姓名或繼承人的商標時,必須得到該人或繼承人的同意。
四、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1.擾亂公共秩序或破壞良好的社會道德的;
2.與馬來西亞其他法律相悖的;
3.帶有誹謗、侮辱或謾罵他人性質的;
4.歧視少數民族或宗教信仰的;
5.帶有“PARTENT(專利)”、 “PATENTED(已獲專利)”、“BY ROYAL LETTERS PATENT(已獲皇家專利)”、 “REGISTERED已注冊)”、 “REGISTERED DESIGN(已注冊的外觀設計)”及“COPYRIGHT(版權所有)”字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