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并根據自己的需要在一國、多國或全部成員國內申請保護。
1.申請程序
(1)根據《協定》、《議定書》確定中國為原屬國的法人或者自然人,通過《協定》或《議定書》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必須首先在中國取得商標注冊、初步審定或者申請已被受理為基礎,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 在我國設有真實有效的營業場所; ② 在我國有住所; ③ 擁有我國國籍;
(2)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可以直接到商標局或者郵寄辦理,或者委托代理組織辦理。直接辦理的,由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商標局可以提供翻譯。文件翻譯費為3印元人民幣。
(3)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后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注銷、注冊人名義或地址變更、代理人名義或地址變更、續展、指定代理人等有關事宜的,申請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商標局辦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辦理。但申請辦理與馬德里協定成員國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注銷事宜的,則必須通過商標局辦理。
(4)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不論手續是否齊備,商標局均以收文之日為申請日期,并編申請號。手續齊備后,商標局在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將申請書寄國際局;申請手續不齊備或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限期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5)費用
申請人申請商標國際注冊時,應向國際局繳納基礎注冊費、附加注冊費(如需要時)、補充注冊費或其它單獨規費和向商標局繳納辦理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手續費。
商標局收到手續齊備的申請書后,將核算費用,并向申請人或代理人寄送《收費通知單》,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按該通知單的要求,可以用人民幣向商標局結算,也可以直接用瑞士法郎向國際局結算(見附件四、五),但必須向商標局寄送匯款證明,同時向商標局繳納手續費。
(6)商標公告、注冊證、續展證及其它通知
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一經在國際注冊簿上登記后,即由國際局負責刊登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上,每周公告一次,任何人均可訂購;商標注冊證、續展證及其它有關通知,由國際局直接寄送申請人、注冊人或其代理人。
(7)提交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時指定的各保護國家,將根據各自的國家法律決定是否予以保護。被駁回的申請人可以根據該駁回國的相關法律,直接或委托代理人進行申訴。
(8)申請人或注冊人需要查詢有關商標國際注冊的信息,可在商標駁回期限屆滿后,通過國際局有償獲得附有國際注冊情況分析的國際注冊簿詳細摘要。
以國際注冊代替在中國相同的在先國家注冊及要求許可使用合同備案的,注冊人應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到商標局辦理相應手續并向商標局交費。
國際局將國際注冊簿上登記的商標刊登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上,從該公告出版次月一日起的三個月內,任何人可對延伸至我國要求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