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燈中國能效標識新標GB19044-2013
1.1 本規則依據《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質檢總局第17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制定。
1.2 本規則適用于額定電壓220 V、頻率50 Hz交流電源,額定功率為3 W~60 W,采用螺口燈頭或卡口燈頭,在家庭和類似場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啟動
和穩定燃點部件集成一體且不可拆卸的自鎮流熒光燈能源效率標識(以下簡稱標識)的使用、備案和公告。
本規則不適用于帶罩的自鎮流熒光燈。
2 標識的樣式和規格
2.1 標識為藍白背景的彩色標識,長度為45 mm,寬度為30 mm。
2.2 標識名稱為:中國能效標識(英文名稱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內容:
(1)生產者名稱(或簡稱);
(2)產品規格型號;
(3)能效等級;
(4)額定功率(W);
(5)色調;
(6)初始光效(lm/W);
(7)依據的能源效率國家標準編號。
2.3 標識的最小樣式和規格見附件1。
3 能源效率檢測
3.1 功率、初始光效、色品容差、光通維持率的試驗方法依據GB 19044的現行有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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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測報告的格式見附件2-《普通照明用自鎮流熒光燈能源效率檢測報告》(以下簡稱“檢測報告”)。
3.3 生產者或進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檢測資源,也可委托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實驗室對產品進行檢測。
出具能源效率檢測報告的實驗室(檢測資源)應提交檢測能力備案材料,材料應包括人員能力、設備能力和檢測管理規范等內容。
授權機構可對未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檢測資源的能力進行核驗。
4 標識信息的標注
4.1 生產者是指對產品質量負有法律責任的產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產品規格型號依據GB/T 17263的現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編制,亦可使用企業自己的編號,并與銘牌上的標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級和初始光效應依據GB 19044的現行有效版本和檢測報告確定。能效標識標注的初始光效應不超出相應能效等級的取值范圍。被測產品的初始光
效應能滿足能效標識中的標注值。
4.4 依據國家標準為GB 19044的現行有效版本。
5 標識的印制和粘貼
5.1 生產者或進口商自行印制標識,并對印制的質量負責。
5.2 標識應印制或粘貼在出廠或進口的每一支自鎮流熒光燈最小外包裝上的明顯部位。
5.3 采用不干膠方式粘貼的標識應采用80 g及以上銅版紙印制。
5.4 加施在自鎮流熒光燈最小外包裝上的標識應符合本規則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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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規定,圖案、文字和顏色不得進行更改。標識規格可在本規則第2.1條規定的基礎上按比例放大。
5.5 如果在產品說明書、其他外包裝物以及宣傳中使用標識,標識可按比例放大和縮小,可以單色印刷標識,但標識中的文字應清晰可辨。
6 標識的備案
6.1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按產品規格型號逐一備案。燈管的管徑、形狀、數量相同的產品作為一個系列,每個系列按色調和額定功率劃分備案單元如下表,相
同備案單元的產品填寫一份備案表,提交一個規格型號的檢測報告,其他規格型號產品可不提交檢測報告。
色調
RR,RZ
RL,RB,RN,RD
額定功率P
3 W≤P<9 W
9 W≤P<15 W
15 W≤P<25 W
25 W≤P≤60 W
3 W≤P<9 W
9 W≤P<15 W
15 W≤P<25 W
25 W≤P≤60 W
6.2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自使用標識之日起30日內,通過信函等方式提交《普通照明用自鎮流熒光燈能源效率標識備案表》以及《辦法》所規定的相關備案
材料,并同時在“中國能效標識網”上填寫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材料應完備、真實。
6.3 產品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向授權機構重新備案。
6.4 授權機構應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標識信息的核查和備案工作(因生產者或進口商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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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本規則第6.3條要求的,由授權機構對標識信息進行登記、存檔、編備案號,并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生產者或進口商。
對不符合本規則第6.3條要求的,由授權機構通知生產者或進口商及時補充材料或者更換已使用的標識。
6.5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權機構提交上一年度的標識使用情況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各型號的標識備案情況;標識的監督
處罰情況;標識使用情況等能效標識相關的資料。6.6 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并以中文文本為準。
7 標識的公告
7.1 對于通過備案核驗的企業,授權機構應在“中國能效標識網”上公告其已備案產品的標識信息,并定期在相關媒體上公告已備案產品的標識信息。
7.2 按標識的備案號公告備案信息。
7.3 授權機構應建立產品能源效率數據庫,向生產者和消費者等提供產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詢服務,及時公告標識的核驗和監督檢查情況。
7.4 授權機構接受生產者和消費者等對標識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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