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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供應證據規則中有關域外證據公證認證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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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0-04-17 15: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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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證據規則中有關域外證據公證認證的說明
詳細信息
2006年4月27日「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外企200681號文」:第五條:
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時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3、證據規則中有關域外證據公證認證的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域外證據公證認證的說明如下:
 第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第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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