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支架是限制附屬機電工程設施產生位移,控制設施振動,并將荷載傳遞至承載結構上的各類組件或裝置。經抗震加固后的建筑給水排水、消防、供暖、通風、空調、燃氣、熱力、電力、通訊等機電工程設施,當遭遇到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發生時,可以達到減輕地震破壞,減少和盡可能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從而達到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目的。依據2015年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實施的國家標準GB50981-2014《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其中明確規定了抗震支吊架的設計與使用。該標準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也意味著自此之后的建筑機電工程必須要考慮抗震支吊架了。依據GB50981-2014《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第1.0.4條(強條)規定抗震設計烈度為6度及6度以上地區的建筑機電工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第3.1.6條條文說明規定了需進行抗震設防的內容:懸吊管道中重力大于1.8kN的設備;DN65以上的生活給水、消防管道系統;矩形截面面積大于等于0.38和圓形直徑大于等于0.7m的風管系統;對于內徑大于等于60mm的電氣配管及重力大于等于150N/m的電纜梯架、電纜槽盒、母線槽。第3.1.8條規定穿過隔震層的建筑機電工程程管道應采用柔性連接或其他方式,并應在隔震層兩側設置抗震支架。第4.1.2.1條規定8度、9度地區的高層建筑的給水、排水立管直線長度大于50m時,宜采取抗震動措施;直線長度大于100m時,應采取抗震動措施。第4.1.2.3條規定需要設防的室內給水、熱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徑大于或等于DN65的水平管道,當其采用吊架、支架或托架固定時,應按要求設置抗震支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