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a是指中巴原產地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自由貿易協定早期收獲計劃的協議》項下的《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已于2005年12月正式簽署并將于2006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協議》,中方將向原產于巴基斯坦的769個8位稅目的產品提供零關稅待遇,主要涉及蔬菜、水果、石料、棉坯布和混紡布。同時,中方將享受巴方提供的486個8位稅目產品的零關稅待遇,主要涉及蔬菜、水果、石料、紡織機械和有機化工品。上述產品的關稅將在兩年內分三次降稅,到2008年1月1號全部降為零。
對于部分紡織品,巴基斯坦也有相當的關稅減讓,如對于部分HS編碼為5208的棉布和部分HS編碼為6005和6006的經編布就有15%的關稅減讓。
一、 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證書簽證簡介
1、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證書簽發的產品范圍,限于已公布的《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早期收獲”協議項下所給予關稅優惠的產品,這些產品必須符合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和簽證操作程序。
2、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證書采用規定的統一格式。(證書樣本見附錄)
3、出口人應向進口人提供正本,以便呈交給進口口岸的海關。第一副本應由出口成員方簽證機構留存。第二副本由出口人留存。正本和副本均需加蓋簽證印章。
正本――――米黃色
第一副本――白色
第二副本――白色
4、原產地證書應由出口成員方的相關政府機構根據《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區原產地規則》在產品出口前、出口時或在出口后15天內簽發。在特殊情況下,如由于非主觀故意的差錯、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沒有在貨物出口前、出口時或出口后立即簽發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證書可以在貨物裝運之日起一年內補發,但要注明“補發”(ISSUED RETROACTIVELY)字樣。
5、如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毀壞,出口人可以向原政府簽證機構書面申請簽發原證正本及第二副本的經證實的真實復制本,復制本可根據簽證機構存檔的有關出口文件制發,并在第12欄中注明“經證實的真實復制本”(CERTIFIED TRUE COPY)。該復制本應注明原證正本的簽發日期。原產地證書的經證實的真實復制本應在出口人向原簽證機構提供了第二副本的情況下,并在其正本簽發之日起一年之內方可補發。
6、原產地規則簡介
① 完全獲得或生產的產品
② 非完全獲得或生產的產品
規則四:非完全獲得或生產的產品
(一)規則二(二)中,如原產于一成員方的成分在產品中不少于40%,則該產品應視為該方原產。
(二)計算本地增值成分應適用以下方法:
非原產材料的價格
----------------------------------X 100 %< 60%
船上交貨價格(FOB)
(三)非原產材料價值應為:
1.材料進口時的成本、運費加保險費價格(CIF);或
2.在進行制造或加工的成員方境內最早確定的為不明原產地材料支付的價格。
規則五:累計原產地規則
除另有規定外,符合規則二原產地要求的產品在一成員方境內用作生產享受《協議》優惠待遇的制成品的原材料,如果最終產品的中國-巴基斯坦累計成分不低于40%的,則該產品應視為原產于制造或加工該制成品的成員方境內。
規則六: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
在一成員方經過充分加工的產品應視為該成員方的原產貨物。符合本規則附件所列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的產品,應視為在一成員方經過了充分的加工。
二、證書填制方法
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證書填制說明
第1欄:注明出口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包括國家)。
第2欄:注明收貨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包括國家)
第3欄:注明生產商合法的全稱、地址(包括國家)。如果證書上的貨物生產商不止一個時,其他生產商的全稱、地址(包括國家)也須列明。如果出口人或生產商希望對該信息保密時,也可接受在該欄注明“應要求向海關提供”(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如果生產商與出口商相同時,該欄只須填寫“相同”(SAME)。
第4欄:注明運輸方式和路線,并詳細說明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號、裝貨港和卸貨港。
第5欄:由進口成員方的海關當局在該欄簡要說明根據協定是否給予優惠待遇。
第6欄:注明項目編號。
第7欄:該欄的商品名稱描述必須詳細,以便查驗貨物的海關官員可以識別,并使其能與發票上的貨名及HS編碼的貨名對應。包裝上的運輸嘜頭及編號、包裝件數和種類也應列明。每一項貨物的HS編碼應為貨物進口國的六位HS編碼。
第8欄:從一成員方出口到另一成員方可享受優惠待遇的貨物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根據特定原產地規則可做調整)
(1)符合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的規定,在出口成員方境內完全獲得的產品;
(2)為實施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的規定,使用非原產于中國、巴基斯坦或無法確定原產地的原材料生產和加工產品時,所用這種原材料的總價值不超過由此生產或獲得的產品的離岸價格的60%,且最后生產加工工序在該出口成員方境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