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證評分標準
新政策下的高新認定,是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科委三部委聯合評審頒發的資質證書。
有四項評分標準(要求達到71分以上)和兩項財務指標審核。我做個基本的介紹。
四項評分標準為:
1、 軟件著作權(實用新型專利)要有六項以上,或有一個發明專利(30分)
2、 科技成果轉化(最近三年內要有十三個科研項目(30分)
3、 企業研發組織管理水平考核,主要考核企業是否有立項報告、企業是否有研發投入核算體系、企業是否進行了產學研合作、企業的科研設備和設施、企業是否有科研人員績效考核。(20分)
4、 企業成長性指標,主要考核企業最近三年資產及收入是否呈現上漲趨勢。(20分)
兩項財務指標考核為:研發費用的考核和高新收入的考核,該兩項必須由科委制定的審計機構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研發費用的考核為: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高新收入的考核為: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上年度總收入的60%以上;
以前是高新企業或者現在從事高科技產品生產以及研發的企業都可以申請高新企業認證,來享受國家相對應的稅收優惠;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從認定年度開始,享受每年的10%的企業所得稅免稅,只交15%!具體介紹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
2010年4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就高新技術企業執行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的問題進一步明確,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
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于《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2.符合定期減半征收優惠條件的。
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3.2007年(含)以前老高新技術企業。
凡居民企業經稅務機關核準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2008年起不得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不適用《國務院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過渡稅率,而應自2008年度起適用25%的法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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