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負責型式試驗的型式試驗機構,應當  在接受型式試驗約請后15天內派兩名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取樣,并且及時安排型式試驗。
    對采取型式試驗方式的許可,不需要進行鑒定評審的,型式試驗機構現場取樣時,還應當進行以下工作:
  (一)核查制造單位的實際情況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合,是否滿足本規則第二章第七條的要求;
  (二)檢查質量管理體系實施以及許可標志的試驗規定;
  (三)審查設計文件、工藝文件,查看制造單位資源條件和其他必備條件是否滿足要求,檢測手段是否與制造的產品相適應,并且跟蹤檢查產品制造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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