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許可產品試制、型式試驗后,鑒定評審機構按照規定組織對制造單位進行鑒定評審。鑒定評審工作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現場核查制造單位是否符合本規則第二章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第十一條的要求;
  (二)通過審查試制產品的技術資料和檢查實物制造質量(出廠檢驗項目與工序檢驗項目),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三)確認許可標志的使用方法;
  (四)核實型式試驗報告;
  (五)確定許可產品項目及產品范圍。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現場鑒定評審工作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鑒定評審結論要求制造單位整改的,自整改結束確認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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