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審批機關在接到鑒定評審報告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準、頒發許可證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獲得制造許可證的制造單位,當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化時,應當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當更換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或者質量管理手冊換版時,應當在15天內書面告知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級)、審批機關和監督檢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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