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單位制造場所變更時,應當及時報告審批機關,由審批機關按照下述原則處理并且通知制造單位:
  (一)生產條件沒有變化的,可以繼續許可范圍內產品的制造;
  (二)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制造單位應當約請原鑒定評審機構進行一次補充鑒定評審,由審批機關根據鑒定評審結果確定是否可以繼續許可范圍內產品的制造。
    辦理變更時應當提交的資料及相關程序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公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獲得制造許可的制造單位,如果在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內需要增加許可項目或者擴大許可項目,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重新辦理制造許可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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