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施工資質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查發證和公告。
第五條    施工資質許可由申請起重機械施工資質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注冊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稱“發證機關”)負責受理、審查發證和公告。
申請改造資質許可的施工單位,其改造地址跨省的,應當分別在其改造地址所在地的發證機關申請取證。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按照本規則要求取得《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以下簡稱《施工許可證》,格式見附件B)后,方可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相應的施工活動。首次申請取證、申請增項(指增加施工類別、提高許可級別、增加設備類別、增加改造地址),或者將原許可的改造地址搬遷到新改造地址申請許可證變更(以下統稱首次取證)的,經受理后,可以試施工1臺以上(含1臺)樣機,但是試施工應當取得發證機關批準的《起重機械試安裝改造維修審批書》(以下簡稱《試施工審批書》,格式見附件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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