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對于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以下簡稱《受理決定書》)。
申請資料不全的,發證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資料,并且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補正資料齊全后,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并且出具《受理決定書》。
第二十三條    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向申請單位發出《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一)申請項目不屬于起重機械施工許可范圍的;
(二)申請資料不能達到,或者補正后仍然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資料被發現的;
(四)處于對辦理《施工許可證》有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的,或者正在接受有關司法處理的;
(五)已知申請單位出現較大以上事故并且處于事故調查處理之中的;
(六)涉及特種設備違法違規行為,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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