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首次取證的施工單位,其《受理決定書》有效期為6個月;申請換證的施工單位,《受理決定書》有效期為2個月。
第二十五條    已經取得了《受理決定書》的,在鑒定評審之前,申請單位若要變更“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施工類別”、“許可級別”或者“施工許可范圍”,申請單位應當重新提出申請,或者經發證機關同意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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