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外觀與標志
5.1.1.1裝置各構成部件應無明顯加工缺陷或機械損傷,非耐腐蝕材料部件的外表面應進行防腐處理,防腐涂層、鍍層應完整、均勻,緊固件應無松動。
5.1.1.2滅火劑貯存容器的外表面應用中文標注出滅火劑名稱、滅火劑充裝質量及滅火劑有效使用期,字跡應明顯、清晰。驅動氣瓶應標出驅動氣體名稱和充裝質量(或壓力)。
5.1.1.3在裝置的明顯部位應設置耐久性銘牌,銘牌上應標注出產品名稱、型號、執行標準代號、貯存壓力、滅火劑類別、滅火劑充裝量、使用溫度范圍、生產單位、出廠日期等內容。
5.1.2 啟動方式
5.1.2.1機械啟動式的裝置應具有自動啟動和機械應急啟動功能。
5.1.2.2電啟動式的裝置應具有自動啟動、手動啟動和機械應急啟動功能。
5.1.2.3機械應急啟動的操作機構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有防止誤動作的措施,并用文字或圖形符號標明操作方法,防止誤動作機構的解脫力應大于20N且小于等于100N;
   b)手動操作力不應大于150N;
   c)指拉操作力不應大于50N;
   d)指推操作力不應大于10N;
   e)手動操作位移不應大于300mm。
5.1.3 聯動性能
5.1.3.1裝置在不同方式啟動時,其動作均應準確、可靠、無故障;試驗過程中各部件的密封部位不應出現泄漏現象。
5.1.3.2裝置啟動時燃氣聯動閥應能立即關閉。
5.1.3.3具有水冷卻功能的裝置,在滅火劑完全噴射后,水流聯動閥應能立即開啟噴水,自動切換時間不應大于5s。
5.1.3.4裝置聯動運行時噴嘴的噴射性能參數應符合表2的規定。表2噴射性能參數
5.1.3.5裝置在噴射過程中的顯示、報警及輸出端子動作情況應符合5.3.2、5.3.3的規定。
5.1.4 滅火性能
5.1.4.1滅深炸鍋及炒菜鍋火的性能
   按6.4規定的方法進行滅火試驗,裝置噴放結束后火焰應被完全撲滅。火焰熄滅20min內不應出現復燃,且鍋內油脂溫度應低于油脂自燃點33℃以下。
5.1.4.2滅排煙罩及排煙管道火的性能
   按6.5規定的方法進行滅火試驗,裝置噴放結束后應撲滅明火,排煙管道內的溫度應下降且不應出現溫度回升現象。
5.1.5 抗飛濺性能
   按6.6.2規定的方法進行抗飛濺試驗,在滅火劑噴射過程中不應有燃燒的油飛濺出來,即在烹調器皿外不應有燃燒的油點存在。
   按6.6.3規定的方法進行抗飛濺試驗,在滅火劑噴射過程中飛濺出來油點直徑不應大于4.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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