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申請者應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登記主管機關自受理申請人設立登記全部文件、證件之日起30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經核準登記的,按規定收取登記費后,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營業執照》,并由登記主管機關發布公告。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表》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準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資者所在國家(地區)政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六)投資者的資信證明(應由同該投資者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中方投資者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七)董事會名單及董事會成員、正、副總經理的委派任職文件及上述人員的簡歷、身份證明;
(八)企業住所使用證明;
(九)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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