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 第十條 軟件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 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后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于50行,文檔每頁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三)經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件上開發的軟件,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第二十八條 申請軟件登記或者辦理其他事項,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一)軟件著作權登記費; (二)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費; (三)變更或補充登記費; (四)登記證書費; (五)封存保管費; (六)例外交存費; (七)查詢費; (八)撤銷登記申請費; (九)其他需交納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