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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被車撞,索要45萬元誤工費
理由是受傷一年半期間代理合同被解除損失巨大,蘇州法院認為缺乏收入證明,最后判賠4萬多
“我要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我一年半的誤工費45萬元,否則我損失太大了!”昨天,在蘇州平江法院的法庭上,作為原告的邱律師慷慨陳詞道。邱律師為什么會作為原告出現在法庭上?又是什么理由主張這樣奇高的誤工費?
為什么開出45萬“天價”誤工費?
當事律師:誤工一年半期間不少代理合同都被解除,損失巨大
原
來,2010年3月24日晚上9:30,邱律師忙了一整天才下班,他經過人民路段,在穿越人行橫道過馬路時,申某駕駛轎車突然而至,申某避讓不及,撞倒了
邱律師。申某當即撥打120送邱律師去醫院救治,邱律師被診斷為髖骨骨折,次日,交警大隊認定該起事故申某負全部責任。邱律師前后做了兩次手術,行動還是
頗為不便。2012年4月,邱律師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誤工期限一年半。
這段期間,邱律師稱因為受傷,當事人都與自己解除了代理合同,邱律師認為自己損失巨大,要求申某賠償自己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60余萬元,其中誤工費一項高達45萬元,申某當然接受不了這樣天價的賠償,邱律師便一紙訴狀將申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邱律師主張的30萬元年收入已經遠遠超過我國法定納稅基數,且邱律師未能提供相應個稅納稅憑證,法院難以支持,應參照江蘇省2010年度商務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674元的標準計算一年半的誤工費。
最后一審法院判決機動車方賠償邱律師誤工費46011元。
為什么“天價索賠”未能獲支持?
承辦法官:不能舉證收入狀況,只能按相近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承
辦法官點評該案稱: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誤工費應當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
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
工資計算。
“本案中,邱律師未能舉證證明其系固定收入者,應當依法提供事故發生前三年
的收入證明,達到個人所得稅法定納稅限額的,應當提供相應的納稅憑證。”承辦法官稱,邱律師作為一個執業律師,理應知曉其主張的收入已經遠遠超過當時
2000元的月納稅基數。同時,個人年薪在12萬元以上的,還須主動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但其未能提供相應的納稅憑證,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證據證明其收
入狀況,故其誤工費應當參照江蘇省商務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通訊員 桑榆 記者 彭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