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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缺陷汽車產品召 回管理條例》公布,條例規定,對拒不改正的生產者、經營者,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明年起缺陷車不召 回可罰百萬 汽車三包見曙光
明年起缺陷車不召 回可罰百萬
《缺陷汽車產品召
回管理條例》昨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對拒不改正的生產者、經營者,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1.生產者、經營者不配合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調查;
2.生產者未按照已備案的召 回計劃實施召 回等。
視頻:汽車召 回條例公布 違規缺陷車罰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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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罰3萬威懾力不足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質檢總局負責人就《缺陷汽車產品召 回管理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相關負責人表示,2004年3月,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門發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 回管理規定》,我國開始實行缺陷汽車產品召
回制度。截至2011年底,共實施召 回419次,累計召
回缺陷汽車產品621.1萬輛,對保證汽車產品使用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同時,從實踐中看,管理規定在召
回程序、監管措施等方面也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尤其是管理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受立法層級低的限制,對隱瞞汽車產品缺陷、不實施召
回等違法行為的處罰過低(最高為3萬元罰款),威懾力明顯不足,影響召 回制度的有效實施。
為此,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部門規章上升為行政法規,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車產品的使用安全十分必要。
條例規定,生產者對汽車產品質量負責,批量性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應當召
回汽車產品。對“缺陷”以外的汽車產品質量問題,由生產者、銷售者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
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法律責任。
召 回程序有了具體規定
一是明確了召
回啟動程序。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
品,并實施召
回;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經缺陷調查認為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也應當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認為其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在規定期
限內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提出異議。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論證、技術檢測或者鑒定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責令生產者實施召
回,生產者應當
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 回。
二是規定了 召 回實施程序。生產者實施召 回,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制定召 回計劃,并按照召 回計劃實施召
回。對實施召 回 的缺陷汽車產品,生產
者應當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對召
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三是規定了召 回報告程序。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提交召 回階段性報告和召回總結報告。
“召
回條例”即將實施,也使多年難產的“汽車三包”現出曙光。2011年10月,國家質檢總局曾組織召開過“汽車三包”聽證會,當時據傳“汽車三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