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注冊必須符合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集團公司注冊資本的規定與要求。
集團公司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以在上海注冊集團公司為例,上海集團公司注冊資本規定與要求如下:
一、集團公司最低注冊資本規定
(一)名稱需經總局核準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的條件:
1、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應為公司制企業;對國有企業為主體設立企業集團,集團核心企業注冊資本金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業法人,下同);
2、具有5家控股子公司;
3、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0000萬元以上。
(二)冠省名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的條件:
1、母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并擁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冊資本合計2000萬元以上的專業科技研發集團;
2、母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并擁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冊資本合計2000萬元以上的現代服務業集團;
3、母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并擁有4個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冊資本合計5000萬元以上的其他各類集團;以上所稱“專業”是指:其經營范圍僅從事科技研發業務,不兼營其他。
“現代服務業”包括:
(1)生產服務業,即為制造業配套的服務業,包括現代物流業、科技服務業、金融業、商務服務業;
(2)新興服務業,包括信息服務業、大文化產業、旅游業、房地產業;
(3)傳統服務業,包括現代商貿業,居民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