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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簡稱: 包裝和包裝廢物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指令名: 關于包裝和包裝廢物的1994年12月20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94/62/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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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指令涉及所有投放共同體內市場的包裝和所有包裝廢棄物,不管它是在工業、商業、辦公室、商店、服務、家庭或任何其他范圍應用或放棄,并與所用材料無關。 2. 本指令應用不影響現有的包裝質量要求,如關于安全、保護健康和衛生的包裝產品或對現有運輸要求或1991年12月12日理事會91/689/EEC指令關于危險廢棄物的規定。本指令所用名詞定義: 1. 包裝是指--由任何性質的任何材料制成的用于容器、保護、處理、運送和展示貨物的所有產品。包括從原材料到加工貨物,從生產者到用戶或消費者。“不可返回的”物品(用于相同的目的)也應被認為是組成包裝。 “包裝”只包括: (a) 銷售包裝或基本包裝,即包裝作為最后用戶或消費者所購銷售單位的一部分。 (b)組合包裝或第二次包裝,即包裝用于在銷售時,將一定數量的銷售單位進行分組,而無論其是否會銷售到用戶或消費者,或是否只作為在將近銷售的時候補充架上的手段;包裝可以從產品移去而不影響它的特性。 (c)運輸包裝或第三次包裝,即包裝用于方便搬運和運輸若干銷售單位或組合包裝以防止實際搬運和運輸損失。運輸包裝不包括道路、鐵路、船舶和航空容器。 2. 包裝廢棄物是指75/442/EEC指令由廢棄物定義所覆蓋任何包裝或包裝材料,排除生產剩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