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較少,不好落地的另一個原因是法律對民間環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具體支持政策不明朗。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解釋》,采用了將公益訴訟劃分為“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的分類,這明確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判程序。但也帶來一些問題:新《環保法》第五十八條應如何理解?其規定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否包括有相應職權的行政管理部門違法作為或不作為? 此外,她還建議明確法院內部審判權配置規則,明確環境公益訴訟的立案、主管、審理、執行的內部協調機制,理順環境資源審判庭與相關業務庭室的關系。“也就是說,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既不被拒絕審理導致‘告狀無門’,也應該避免出現錯位審理導致的‘張冠李戴’”,呂忠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