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熱線:0510-82605859 18921113573
QQ:2386969047 王小姐
強制性規則之實施
為保護人類健康,提高消費者安全,荷蘭、奧地利和德國已經采取了強制性規則以禁止在消費品中使用含偶氮的著色 劑。2002年9月11日和2003年1月6日,歐洲議會和歐洲聯盟委員會也公布了2002/61/EC與2003/3/EC指示,限制在某引起紡織品和 皮革制品中使用具有致癌作用的偶氮著色劑,禁止銷售用受限制含偶氮著色劑著色的商品。2002/61/EC與2003/3/EC指示將被編入國家法律,并 分別已于2003年9月11日和2004年6月30日生效。在22種芳烴胺中,一種或多種芳烴胺內的偶氮著色劑(芳烴胺)含量應低于30mg/kg。此 外,索引編號為611-070-00-2的藍色著色劑在任何產品中的含量應限定在1,000 mg/kg以內。
我們的服務
在提供服務方面,我們有著非常先進的設備和專業技術,可執行包含22種被禁含氮染料的含氮染料試驗。
主要歐洲國家偶氮染料測試標準
荷蘭: ·偶氮法令(商品法案)第4/98號
奧地利: ·偶氮染料條例第6/98號
德國: ·關于禁止使用某些偶氮染料的規定第2/97號
試驗方法: ·prEN 14362-1, prEN14362-2, 35 LMBG B82.02-2 1998,
35 LMBG B8202-3 1997, 35 LMBG B82.02-4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