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 EN71介紹
1、材料品質
玩具中以用新的或復處理過的材料制成 。如果使用復處理過的材料,必須將其精制以使其危險物含量符合1.3.1的要求。
2、易燃性
玩具中使用的非紡織品(不包括紙)材料不能是易燃的 ,上述易燃定義按照聯邦有害物質條例(FHSA)16CFR 1500.3(C)(6)(VI)的規定。為達到試驗目的,玩具中使用的任何紡織物應符合16CFR 1610 的要求 。玩具易燃性的測試規程,即對16CFR 1500.44 的說明,在附錄A5中。
3、毒性
有毒物質---玩具或用于玩具的材料必須符合FHSA以及根據FHSA所頒布的有關規定。16 CFR 1500.85 中列出了不屬FHSA規定的某些種類的玩具 。上述有關規定對有毒、腐蝕性的、刺激性的、敏化的、產生壓力的、放射性的、易燃的和可燃性物質規定了限量。應注意的是,有些州對有毒物質的規定可能比聯邦規定更嚴格。
玩具材料中轉移元素的最高可溶含量 單位:ppm(mg/kg)
元素 鉛(Pb) 砷(As) 銻(Sb) 鋇(Ba) 鎘(Cb) 鉻(Cr) 汞(Hg) 硒 (Se)
限值 90 25 60 1000 75 60 60 500
4、定義
帶(strap):一寬度明顯大于厚度的柔軟的材料。
纏結或形成環:繩/帶/彈性繩通過合理的可預見的操作形成環。18個月以下的兒童已發展了其大肌肉技巧(如:抓住物體),但其缺乏小巧的動作能力(如:把繩端插入小孔),把繩纏繞輪子多次。所以,通過復雜動作形成的環應被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