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化學清洗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防止因化學清洗不當而危及鍋爐安全運行,保證鍋爐化學清洗安全可靠,根據《鍋爐水處理監督管理規則》,制訂本規則。
1.2 本規則適用于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鍋爐(以下筒稱鍋爐)的化學清洗。不適用于原子能鍋爐的清洗。
1.3 從事鍋爐化學清洗的單位必須按《鍋爐 水處理監督管理規則》的規定,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資格認可,才能承擔相應級別的鍋爐化學清洗。對鍋爐實施堿煮的單位不需要進行資格認可。
1.4 清洗單位須按《鍋爐水處理監督管理規則》的要求,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操作化驗人員、清洗設備及化驗分析儀器,健全質保體系,完善并認真執行各項管理制度。鍋爐化學清洗時應做到資料齊全、現場記錄清楚完整、數據真實準確并應妥善保存。
1.5 清洗單位的鍋爐化學清洗前,應制訂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資格證和清洗人員證書等有關資料到鍋 爐登記所在地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輸備案手續。清洗結束時,清洗單位和鍋爐使用單位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或其授權的鍋爐檢驗單位應對清洗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1.6 各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本規則的執行。
第二章 一般要求
2.1 清洗前的準備
2 .1.1鍋爐化學清洗前應詳細了解鍋爐的結構和材質,并對鍋爐內外部進行仔細檢查,以確定清洗方式和制訂安全措施。如鍋爐有泄漏或堵塞等缺陷,應采取有效措施預先處理。
2.1.2清洗前必須確定水垢類別。應在鍋爐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的水垢樣口進行分析。水垢類別的鑒別方式見附錄1《水垢 類別的鑒定方法》。額定工作壓力≥2。5MPA的鍋爐需作垢樣定量分析。
2.1.3 清洗前必須根據鍋爐的實際情況,由專業技術人員制訂清洗方案,并經技術負責人批準。清洗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鍋爐使用單位名稱、鍋爐型號、登記編號、投運年限及上次酸洗時間等;
(2) 鍋爐是否存在缺陷;
(3) 鍋爐結垢或銹蝕的狀況,包括水垢的分布、厚度(或沉積物量)、水垢分析結果和設備狀況;
(4) 清洗范圍、清洗工藝;
(5) 根據"清洗工藝小型試驗" 、鍋爐結構和鍋爐的材質及垢量、清洗系統等確定清洗劑、緩蝕劑、鈍化劑和其它助劑的濃度、用量及清洗溫度、時間等工藝條件;
(6) 化學清洗系統圖;
(7) 清洗所需采取的節流、隔離、保護措施;
(8) 清洗過程中,應監測和記錄的項目;
(9) 清洗廢液的排放處理;
(10) 清洗后的清掃或殘垢清理,清洗質量驗收條件等。鍋爐化學清洗時應嚴格執行洗滌方案,如有特殊情況需改變方案,應經原批準方案的技術負責人簽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