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通標科技公司的認證專員李文德13686110296 QQ:1440435311,感謝您對本公司的關注,歡迎來電咨詢。 FCC-ID認證 美國是信息產業大國,電子產品在各行各業有極其廣泛的應用。為防止各類電子產品對正常無線電通信造成不必要的無線電干擾,美國政府委托美國聯邦電信局(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簡稱FCC)根據1934年修訂的通信法案第301條款(PROVIONS OF SECTION 301 OF COMMUNICATION ACT OF 1934,AMENDEN)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并對在美國本土(含進口)使用的無線電頻率產品(RADIO FRENQUENCY DEVICES,簡稱RF產品)進行管理。這些技術法規為美國聯邦法典匯編(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中的第47篇(TITLE 47。 一、FR產品的范圍(見47CFR2.801) FCC將RF產品限定為以下四種: 1.各種無線通信傳輸產品(RADIO COMMUNICATION DEVICES) 2.本身或無意或偶然發射無線電的產品(INCIDENTAL、UNINTENTIONAL AND INTENTIONAL RADIATORS,共30種,詳見47CRF15.3) 3. ICM設備(INDUSTRIAL、SCIENIFIC AND MEDICAL EQUIPMENT,詳見47CFR18) 4.通過放射、傳導或其他方式產生無線電能量的在用產品的部件和元氣件. 以上由FCC所定義的RF產品覆蓋面極廣,例如:電視機、微波爐、無線對講機、移動電話、電子計算機及其周遍設備、助聽器、遙控裝置(如無線遙控電視游戲機、遙控玩具)、各種通信設備產品(如:發報機)、CB(CITIZEN BAND RECEIVER)接收機、數字設備、場地感應器、掃描接收器、CPU主板…..,凡是發射無線電能量的電子產品均屬RF產品的范疇,無論此產品功能是直接發射無線電的,還是間接產生無線電能量的電子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