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于2008年1月入住北京市光熙家園小區9號樓20層。9號樓緊鄰北京地鐵13號線(以下簡稱13號線),每天5時~24時,每隔幾分鐘就會駛過一趟列車,王景常年遭受13號線運行噪聲的困擾,睡眠質量受到嚴重影響,于是引發了一場有關噪音的官司。隔音門窗
與王景有相同感受的居民不在少數。小區有6棟高層住宅樓緊臨地鐵13號線一字排開,距離最近的僅10多米。雖然在住宅樓與地鐵中間,已經架設了一道半封閉式隔聲屏,但業主認為,這樣的建筑布局加之與地鐵距離較近,半封閉式的隔聲屏對于居住在高層的業主們來說意義不大。 隔音玻璃
2008年11月4日和11月26日,小區內80余戶集資聘請了清華大學建筑環境檢測中心,于22∶00~23∶00隨機對小區西側6號、7號、9號樓的10戶住宅進行了室內噪聲檢測。檢測報告顯示,依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的規定,6號、7號、9號樓的10戶住宅的噪音超標,其聲環境質量均不達標。 隔音窗
2008年12月,64戶業主集體將開發商北京陽光城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城)和北京市城市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鐵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隔音玻璃價格
2009年1月19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進行了第一次庭前調解,以城鐵公司缺席宣告結束。同年5月7日,第二次庭前調解。城鐵公司準時出席,但開發商和法官在電話溝通中表示不想調解,希望直接進入審判,沒有到場。調解再次無果而終。
2009年5月19日,朝陽區人民法院為具有噪聲監測報告的10戶正式立案。
在訴狀中,原告要求,陽光城立即對13號線軌道兩側進行改造或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城鐵公司應對上述措施予以協助,使沿線室內狀況符合國家允許的室內噪聲環境標準;同時,兩公司需按照每日100元的標準,賠償10名業主自2007年11月15日至2009年5月26日起訴之日的精神損失賠償金共55900元,并支付業主前期的噪聲檢測費6500元。
2010年2月20日,經過兩次庭審,朝陽區人民法院亞運村法庭做出一審判決,認為“王某的請求并非民事訴訟解決的范疇”,且“陽光城公司已經盡到了采取相應措施的義務”,駁回原告王景的訴訟請求,同時中止其余9戶的訴訟。
2010年3月4日,原告王景不滿判決結果,一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各方焦點] 誰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回顧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不難發現,對于原告受到噪聲影響這一事實,被告和法院都表示認可。各方的爭議就聚焦在:是否應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誰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 “陽光城有義務,城鐵公司有責任”
原告王景等認為,陽光城作為光熙家園的開發商,有義務提供質量合格的房屋,并且采取合理措施使其房屋購買者不會因室外環境的干擾而影響到室內的正常居住。
同時,王景等認為,地鐵運行是噪聲產生的直接原因,城鐵公司作為13號線的產權單位,對地鐵的運行管理和維護負有責任,并應承擔降低或消除上述噪聲的協助義務,及承擔因地鐵噪聲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陽光城: “不應作為被告主體”
作為第一被告,陽光城認為,其開發的房子本身并非噪聲源,不應作為被告主體。房地產的開發和建設均依照相關法律開展,房屋在建設中采取了設置封閉陽臺和雙層玻璃等措施以降低室內噪聲,房屋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王景當庭認可其在購房之初未注意到地鐵噪聲問題,但通過開發商提供的沙盤了解到所購房屋與地鐵緊鄰的情況,且沙盤上有直角狀的隔音屏障,并稱陽光城曾口頭承諾將在入住前把噪聲治理到相關標準之內,但雙方未簽訂補充協議。
對此,陽光城當庭反駁稱,在售樓時已提示購房者噪聲問題,要求其慎重考慮,對于噪聲治理承諾內容應以購房合同約定為準。同時,原告也無法證明房屋對其造成嚴重影響的后果,無法證明其遭受精神損失,故索賠要求缺乏法律依據。
城鐵公司: “無過錯,無侵權不該擔責”
第二被告城鐵公司認為,13號線于1999年立項,2003年投入試運行,并于2005年經過了原國家環保總局的環保驗收,是經政府審批驗收的合法項目。光熙家園于2006年開工,其在選址、建設和房屋銷售時,均應知曉13號線的存在,并應預見到其運營可能產生的影響。
城鐵公司認為,自身無主觀過錯,無客觀侵權行為,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即使需承擔部分責任,也應該由13號線的運營單位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判決: “陽光城盡到了義務”
一審判決認為:“13號線運行中對王某居住生活確實產生了影響,陽光城公司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盡可能地將噪聲污染降低到最小程度。”
王景對這里的“最小程度”表示出極大的不滿。“‘最小程度’究竟是什么?有沒有標準?我們的要求很簡單,就是將噪聲標準降低到國家標準。”王景說。
一審判決認為:“陽光城在13號線柳芳站至光熙門站軌道兩側建設了隔音屏障,并對光熙家園小區樓盤的房屋進行了陽臺封閉,使用了雙層中空玻璃窗,陽光城公司已經盡到了采取相應措施的義務。”
原告對判決書中的“盡到義務”表示異議。“是否‘盡到’,應該依據上述法規,即‘使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聲環境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