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進出口健康證書簡單介紹如下:
各國出于保護國民健康的目的,在進口一些商品時,如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容器、餐具等,需要出口商提供一份出口國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書,證明該商品符合健康、衛生等標準要求,可以供人類正常消費使用,對人類健康無害。
國內檢驗機構一般為商檢局(CIQ)、商檢公司(CCIC),可以根據不同國家的要求選擇。如出口土耳其可選擇CCIC檢驗。
檢驗的流程一般是,在貨物備齊后申請檢驗,檢驗機構會按比例從貨物中抽取代表性樣品檢測,結果符合標準要求則簽發健康證書。
進口商持此證書通關、商檢,如果無此證書,貨物因無法通關常被退運,甚至就地銷毀。所以出口商對進口國的通關商檢要求一定要提前了解,以免造成巨大損失。
[編輯本段]管理辦法
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1995年6月2日衛生部令第41號發布)
第十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制定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 受檢單位應按規定向衛生監督機構提交受檢人員名單;并由受檢單位負責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第十二條 承擔健康檢查的單位根據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受檢人員名單,按規定的應檢項目安排健康檢查。具體健康檢查工作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
第十三條 健康檢查單位應將受檢人員的檢查、檢驗等原始記錄及健康檢查結果報送衛生監督機構。
第十四條 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健康檢查結果,對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者簽發健康合格證明。對不合格者提出處理意見并監督執行。原始材料同時交受檢查單位或規定的存檔單位存檔。
第十五條 衛生監督機構須按年度將管轄范圍內的預防性健康檢查情況統一匯總,分析并及時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衛生監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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