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評職稱 專利申請的好處
專利申請未請求保護色彩,被控侵權產品的形狀和圖案,與專利產品相同或相近似,與專利申請文件中圖或照片的色彩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僅是形狀和圖案的結合,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應根據產品不同分兩種情況而論。第一種情況,該產品與同類產品在銷售時,對消費者來說,對產品外觀的區別僅僅決定于或主要決定于形狀和圖案,并且該類產品早己公開使用各種色彩,不會僅因色彩相同或相近似而構成消費者誤認誤購的,只要形狀和圖案與專利產品外觀設計相同或相近似,應判斷構成侵權。例如電話機,消費者購買時,除考慮品牌和其內載的功能、性能指標外,對外觀選擇主要考慮形狀和圖案,電話機早已使用多種色彩,色彩選擇是因人、因使用環境而異。如果以專利申請未要求保護色彩而規避侵權,顯然縮小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違反了民事行為中的公平原則,有悖于專利法的立法宗旨。立體產品很多屬于這種情況。第二種情況,該產品與同類產品在銷售時,對消費者來說,區別不僅決定于產品的形狀和圖案,而且還決定于產品的色彩,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色彩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認誤購。雖然產品的形狀和圖案與專利產品的形狀和圖案相同或相近似,只要該產品的色彩與專利申請中圖或照片的色彩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則應判斷為不構成侵權。例如外包裝設計。外包裝的形狀、圖案和色彩三者對消費者區別認購商品的重要程度差不多,雖然形狀和圖案相同或相近似,但色彩不相同,就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誤購。如果把這種產品判斷為構成侵權,則是將“不請求保護色彩”變成了“保護所有色彩”,這實質上是擴大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對社會公眾不公平,同樣有悖于專利法的立法宗旨。
      總之,對形狀和圖案相同或相近似,專利申請未請求保護色彩的情況,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應取決于是否會對消費者造成誤認誤購這條原則。簡單地將不請求保護色彩認定為保護所有色彩或僅保護申請文件中圖或照片中的色彩,都是片面的理解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對外觀設計專利的定義。
      2、專利申請請求保護色彩的情況。
      請求保護色彩是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進行了限定,將形狀和圖案相同或相近似、色彩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排斥在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外。那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為什么要請求保護色彩呢,筆者認為,形狀、圖案、色彩是構成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的三個設計特征,如果申請外觀設計的產品的形狀、圖案是同類產品己公知公用的,而申請保護的色彩具有新穎性,這種所請求保護的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突破了這類產品傳統習慣所使用的色彩,或克服了同類產品不能使用該色彩上的偏見,或使用該色彩導致了商業上獲得成功等。則該色彩與圖案、形狀的結合,根據“審查指南” 關于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的審查規定,可以滿足外觀設計專利的要求,即可以構成一件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反過來,如果不請求保護申請的色彩,其保護范圍僅是形狀和圖案的結合,因相同或相近似的形狀和圖案相結合的設計的公開而喪失專利性。所以這種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表面上保護范圍受到了色彩的限制而變窄,但這是能獲得專利權保護的唯一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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